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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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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种类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贷款承诺、保函等所有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按照信贷业务对象的不同,将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信贷业务统称为公司信贷业务;将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信贷业务统称为个人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办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法规制度,执行国家经济、产业和环保政策,坚持“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县域经济、面向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信贷投放优先支持农户、个体工商户和涉农企业。
第六条办理信贷业务应坚持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信贷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咨询)”的管理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公司客户的表内、表外信贷业务全部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集中管理是指公司信贷业务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总部统一管理。可采取直接集中管理或信用社(支行)协助公司业务部管理模式。协助管理是指信用社(支行)协助公司业务部进行信贷调查、发放和贷后管理。管理水平较高的县级联社,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流动资金贷款可在总部统一授信的前提下由信用社(支行)进行管理。
审贷分离是指公司信贷业务必须坚持贷款调查与贷款审查、审批相分离的原则。
分级审批(咨询)是指对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设置不同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审批人在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大额业务需按规定逐级上报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咨询。
(二)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周转性资金需求发放的贷款,须建立信用评定制度,签发贷款证,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原则,持证上柜台办理;为个人购买住房、汽车等发放的消费贷款或满足一次性资金需求发放的贷款,须在评级、核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办理。
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应按要求使用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按照审贷分离原则,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岗位。县级联社设立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公司业务部负责公司信贷业务的营销、评级、授信、受理、调查和贷后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以及大额个人信贷业务的审查、风险监控和整体信贷风险的管理。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和风险管理部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据信贷专管员管理规定,县级联社向信用社(支行)派驻信贷专管员。信贷专管员作为信用社(支行)信贷业务审查岗,负责对信贷业务的风险审查。
第九条县级联社要逐步设立贷款检查中心,独立行使贷款检查职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贷业务的办理、“三查”制度的执行、信贷资金的使用、信贷档案的管理、债务人的风险状况、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风险分类的准确性以及整体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县级联社和信用社(支行)分别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和贷款审查小组,负责对信贷业务的审议。
县级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负责对公司及大额个人信贷业务的审议。贷审委主任2名,按审批权限由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分别担任;
贷审委副主任1名,由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副行长)担任。贷审委成员(不含主任)由公司业务、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合规风险、财务会计等部门负责人和熟悉信贷业务、国际业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信贷专管员、员工等组成。贷审委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但不参加投票。贷审委组***员一经确定,应以正式文件公布。贷审委下设办公室,是贷审委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兼任。贷审委办公室负责提报会议资料、承担会议记录、督办审议事项、保管贷审委会议(以下简称贷审会)档案资料等,并确定一人专门负责投票汇总和保密工作,相关内容不得向投票人之外的任何人泄露。
贷审委主任参加并主持权限内的贷审会,但不投票;主任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贷审委副主任参加会议并投票。根据信贷业务的不同,贷审会参加成员及人数可实行差异化管理。每次贷审会参加成员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但必须是列入贷审委总成员名单的人员。理事长(董事长)主持的贷审会,参会人数(贷审委主任除外,下同)不得少于7人;主任(行长)主持的贷审会,参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贷审会采取
“一人一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经实际参加人数(不含贷审委主任)三分之二(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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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