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发的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以下简称《方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市《拥军优属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享受抚恤和优待。
前款所称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证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证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务院《条例》方法》市《条例》及本办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有关死亡和残疾抚恤,按国务院《条例》和《方法》办法执行。
第六条设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中的特殊困难。
第七条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区民政局统一到区卫生局操持,指定医院就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医疗待遇。
第八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享受定抚、定补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未进入医保的困难企业残疾军人,因病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定点医院看病免收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检查费、治疗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各减免50%并享受优先门诊等优惠。减免经费由区财政予以布置,定点医院单列帐目按季结算。
前款所列享受医疗减免对象,由区民政部门审定后核发《优待证》区卫生部门备案,凭证在指定医院就医。如遇急诊的可在就近医院看病,并及时报区民政局,经批准核定后按上述办法给予报销。
第九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自愿从军,符合征兵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十条烈士子女进入区属公办及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应优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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