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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亮点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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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亮点多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于2011年底颁布,并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相比之前的相关规定,有很多亮点。
一、明确了不同气温情况下的劳动强度限制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 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至 39℃以下(不含 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至 37℃以下(不含 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高温天气下工作中暑可申请工伤
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安排孕妇和未成年人进行高温工作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 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四、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可能受到处罚
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指导。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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