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刑法教育专题讲座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10月29号还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规定,比如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私藏恐怖主义书籍,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以往,这些违法行为可能只是受行政处罚,但往后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给自己留下极不光彩的“案底”。
一、“于文华误发阎肃逝世消息”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兼谈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
于文华误发阎肃逝世消息算不算“传谣”?
2015年10月27日早上,著名歌手于文华(《纤夫的爱》)在个人微博发布一条消息:“一位快乐的老者,一位为大家带来无数优秀作品的大家——阎肃老师(《敢问路在何方》作词人),因病,今日于空军总医院去世。愿这位和蔼可亲的老人家一路走好!”消息一出,很快被各大网络转载,就在记者核实采访过程中,不少业内人士也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求证,随后刘和刚、王丽达等圈内人士在朋友圈“辟[pì]谣”:“亲人们,已证实阎老一切安好,谢谢大家关心,请祝福他老人家早日康复,致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音乐总监于海表示,听到网传消息后赶忙联系他们团长,知道网上是假消息,老人家如今安好。
于文华则迅速删除了这条微博,并发布微博称:“郑重声明:刚刚所转阎肃老师的消息不实,严重失误,向老人家及家属严重道歉!”
于文华的行为算不算触犯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打击网络虚假信息的规定呢?
1 、微信发假信息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九)》为此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微信、微博、论坛上的信息量相当大,如果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别有用心地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几天,但以后,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坐7年牢。当然,网友们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盲目转发,同样可能触犯这一条规定。
分析:于文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首先要看发布信息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的规定,重在打击扰乱社会秩序(包括网络秩序),造成社会恐慌动荡的虚假信息,而这些信息也是有具体明确指向的,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可见,并非所有的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虚假网络信息的,都要纳入刑事处罚之中。
如果编造传播的不是这四类消息,而是其他的虚假消息,比如虚假促销,虚假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的,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责任之外,编造者、发布者通常还会受到治安处罚。所以,在网上发布虚假消息的行为,并不一定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本次事件应属民事侵权
具体到于文华发布“阎肃去世”的假消息,这应该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如果一定要认真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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