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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罚没物资处置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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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罚没物资处置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含无主财物,以下统称罚没物资)的处置行为,严格处置操作程序,根据《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县级罚没物资的登记、保管、申报、审批、移交、拍卖、销毁、变卖和变现收入上缴。
第三条罚没物资处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处置原则。处置的罚没物资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没收和追缴的物资。处置程序、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罚没物资处置必须严格按本工作规程办理,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置本单位罚没物资。
(二)公开处置原则。罚没物资的处置原则上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公开处置,以增强处置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三)公共利益原则。罚没物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申报、定期处置,能够变现的罚没物资,应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变现。罚没物资处置的变现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得坐收坐支和截留。
第四条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罚没物资处置管理中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并相互配合。
(一)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罚没物资处置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对罚没物资处置的有关规定。
2、负责罚没物资处置的审批,组织或委托罚没物资的价格认证、拍卖,监督罚没物资的保管、移交和销毁。
3、负责督促罚没物资变价收入的及时入库。
4、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罚没物资的处置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负责本单位罚没物资处置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
2、建立罚没物资台账,妥善保管好罚没物资,并向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申报罚没物资处置方案。
3、配合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对罚没物资进行处置。
4、负责罚没物资变价收入的及时上缴。
5、自觉接受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罚没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清仓和结算等制度,严格执行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罚没物资,设立罚没物资进出仓登记台账,做到账实相符。对贵重和量多的物品还应拍照或录像存档。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专用场所,并有必要的安全、通风和防潮设施。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执行罚没物资处罚时,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物资暂扣、没收的非***据。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本单位处置建议,并附该批物资暂扣、没收的非***据和追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书材料,向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申请处置。
第九条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收到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申报信息或书面申报材料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对申报信息或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处置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由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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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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