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交通运输局
扩权强县行政审批项目接收方案和操作规范
附件:1.《梧州市交通运输局扩权强县行政审批项目接收方案》
2.《梧州市交通运输局扩权强县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梧州市交通运输局
扩权强县行政审批项目接收方案
直接下放目录第1项
梧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接下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交通建设工程)接收方案
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交通建设工程)”直接下放方案,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接收主体:梧州市交通运输局。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公路工程:列入自治区发改委下达的年度农村公路计划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审批。
(二)水运工程:经市、县发改部门审批、核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他经市、县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
直接下放目录第2项
梧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自治区交通运输
厅直接下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交通建设工程)
接收方案
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交通建设工程)”直接下放方案,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接收主体:梧州市交通运输局。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公路工程:列入自治区发改委下达的年度农村公路计划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审批。
(二)水运工程:经市、县发改部门审批、核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各市、县的水运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
直接下放目录第3项
梧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自治区交通运输
厅直接下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交通建设工程)接收方案
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交通建设工程)”直接下放方案,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接收主体:梧州市交通运输局。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公路工程:列入自治区发改委下达的年度农村公路计划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审批。
(二)水运工程:经市、县发改部门审批、核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他经市、县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
直接下放目录第4项
梧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自治区交通运输
厅直接下放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接收方案
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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