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示范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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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汇编





部门公章: 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报送时间: 2015年11月23日
部门承办人:祝向京
承办人联系电话:3858161



一、部门概况
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政府部门,1978年成立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1月实现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领导。2013年11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和省编办《关于划转锦州市工商系统行政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办公室、法制处、公平交易执法处、企业注册指导处、企业监督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商标监督管理处等14个处室,设立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分局、经济检查分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5个直属分局。主要承担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指导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负责商标管理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负责省著名商标推荐管理工作等工作。
下属事业单位:12315投诉举报中心、信息中心、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消费者协会)、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服务中心(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培训中心
近年来,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积极应对体制改革和职能划转的新形势,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和服务举措,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行政执法依据
公共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一)法律(六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号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六部)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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