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卖协议书
篇一:寄卖合作协议
寄卖合作协议
甲方(寄卖方):
乙方(寄存方):
保证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商品寄卖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下列物品委托乙方卖出:
寄卖品名称、寄卖品价格、寄卖品特征(规格、保存情况、数量)、寄卖品照片另付补充协议。
二、寄卖及利润结算:
1、寄卖结算:
寄卖品价格合共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下(以零售价格计算),由甲方提供货物,不收取货款,按卖出后实际数量每周结算;
2、利润结算:
(1)货物零售价格由甲方提出建议,甲方只按批发价收取货款,其余部分利润由乙方拥有。
(2)乙方在卖出商品后两日内应通知甲方,双方并应每一周结算一次款项。
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寄卖方):
(1)甲方承诺拥有寄卖品的个人所有权,保证寄卖品保证质量及无损坏,若寄卖品的来源出现疑议,甲方需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与乙方无关。
(2)甲方若需在合同期限内提前取回寄卖品,须在取回日之2天前通知乙方。
2、乙方(寄存方):
(1)若寄卖期间寄卖物品因乙方存放不当而造成商品质量问题或损坏、遗失等,乙方须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额另行协议,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卖品真实价值。
(2)乙方履行对甲方的保密责任。并在寄卖品卖出2日内通知甲方,扣除乙方利润后,于一周内与甲方进行结算并将所得金额交予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四、合同期限
1. 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甲方须在超出合同终止日期30日内取回寄卖品。若甲方因个人原因未在此期限内取回寄卖品,30日以后乙方及保证人不负责寄卖品之任何损坏或遗失赔偿责任。
2. 甲方于合同期限到期前向乙方领回寄卖品,需出示提前领回商品单,以签收单据为准。
五、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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