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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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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制定于2005年,是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等进行系统保护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城建环保办公室2010年拟对该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这次评估工作,既是通过对法规的实施效果、总体质量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为今后修改完善法规提供参考,也是城建环保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所进行的一次重要的探索和尝试。为做好这项工作,城建环保办公室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认真研究,对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评估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三个北京”战略思想和市委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本市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质量、立法效果、实施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在总结法规实施以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注重发现和分析法规本身以及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和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对策建议。
二、组织领导
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和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协助开展评估工作。具体评估工作由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工作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副主任何春禄任组长,以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城建环保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为工作组成员。同时,邀请若干规划和文物保护方面的专家参加评估工作。
三、标准和内容
评估工作以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技术性为标准,评估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规总体质量。包括法规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法规内容是否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各项制度和程序规定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规立法技术是否规范。
(二)法规实施效果。包括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情况和各项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以及进一步贯彻落实法规,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建议。
(三)立法建议。包括法规内容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及主要修改建议,同时总结法规制定和实施经验,提出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建议。
四、工作原则
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客观公正。应当客观、全面地了解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了解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保护单位、有关专家以及广大市民对法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信息资料分析做出客观的评估结论、提出评估建议。
二是公开透明。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评估内容、过程和结果。
三是代表和公众参与。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使关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代表和公众参与到评估工作中来,提高社会各界对地方法规立法质量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关注度,探索公众参与立法的新途径。
五、工作方式
评估工作拟采用以下方式来进行:
一是专题调研和座谈会相结合。分若干专题进行深入调研,同时有重点地就某个专题召开座谈会,听取各个方面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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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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