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权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建议.doc大学生就业权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建议
非标准劳动关系既然存在,不管人们对其是褒是贬,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相关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在大部分人眼中,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是可以划等号的,但事实上,非标准劳动关系在现实中无处不在,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并不是同一概念。非标准劳动关系从其产生之时就备受争议,其与标准劳动关系和调整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机制产生了猛烈地冲撞。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规定比较零散、稀少,且学者们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态度不一,大部分的研究局限于某一种具体类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对整体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导致非标准劳动关系无法受到有效地规制,劳动者无法受到有效地保护。
因此,要扭转上述现象,使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到有效的保护,必须从整体上探讨和厘清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概念,分析现实中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从而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提出更为合理的完善建议。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之概念
关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概念,我国学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究其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非标准劳动关系、非正规就业以及灵活就业之间的关系。部分学者认为:非标准劳动关系与一般长期性、全时工作、劳务提供对象是单一雇主以及受到非法解雇保护的传统劳动关系是不同的,它所指涉的是一种非全时、非长期受聘雇于一个雇主或一个企业的劳动关系。
部分学者认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灵活就业的概念相似,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几方面(至少是一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还有学者认为:非标准劳动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具有弱从属性、非长期性、具体表现形态多样化的富有弹性的一种劳动关系。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概念,笔者认为,非标准劳动关系是指所有除去标准劳动关系之后的劳动关系。
在上述三种学者的观点中,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这一概念既注意区分了非标准劳动关系与其他几个相似概念之间的异同,也比较全面地定义了非标准劳动关系。
二、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之现状
(一)从整体视角入手
非标准劳动关系既然存在,不管人们对其是褒是贬,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在目前形势下,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很大一部份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05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虽然相较于93年的《劳动法》来说,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规定已有所进步,但是,《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这两种就业形势,对于兼职、隐性就业等其他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并未涉及。
一些法规规章中虽有涉及到兼职、隐性就业等其他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不过大多仍是原则性、鼓励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详细地加以调整。劳动领域中大量存在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没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地规制,不得不说是非标准劳动关系目前出现混乱的原因之一。
(二)从局部视角入手
05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规定局限于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就业形式,因此,从局部角度入手,可以从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两方面进行分析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之现状。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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