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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公约的补充业务指示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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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第三届会议
法国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号会议厅
2010年6月22--24日
临时议程项目5:
实施《公约》的补充业务指南草案
需作出的决定:第5段。
1. 7A号决议提交给它的首批业务指南。 5号决议,请委员会将有关《公约》的影响、其徽标的使用以及可能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资金的途径的补充指南提交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批准。现在以下决议附件中提交该指南草案。
2. 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决定,《公约》徽标必须与教科文组织的标识一起使用( 9 乙号决议)。教科文组织标识的使用按照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批准的“关于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的指南”(第 34 C/86号决议)。因此,有关徽标使用的指南应尽可能与教科文组织大会批准的指南相一致。委员会第三届会议(2008年11月4--8日,伊斯坦布尔,土耳其)审议了可管理《公约》徽标使用的总的指南草案并建立了负责修订指南草案的非正式工作小组,该小组面向委员会各成员国及观察员。该小组在意大利 Tulio Scovazzi先生领导下起草了草案修订本。鉴于所涉问题具有的复杂性,委员会决定“在下届会议继续对使用《公约》徽标的指南进行讨论”,为此,“将工作小组的工作文件作为下届会议讨论的基础”(第 6号决定)。委员会第四届会议(阿布扎比,2009年9月27日--10月2日)审议了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工作小组提出的使用《公约》徽标的指南草案并决定将该草案(现载于本决议附件)提交缔约国大会。
3. 关于《公约》影响的业务指南,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已开始就此进行讨论,但希望将指南的范围扩大到国家和国际一级,以便考虑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公约》的各个方面的问题(第2 6号决定)。为此,委员会请秘书处继续征求缔约国对该次讨论提出的问题的意见。2009年5月底,秘书处收到了56份对寄给所有缔约国的意见征求表的答复。委员会第四届会议通过了有关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业务指南草案( 6号决定)并决定将该指南 `(也附于本决议附件)提交缔约国大会批准。
4. 公约》第7(d)条具体规定,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按照第25 条(基金的性质和资金来源)的规定,努力寻求增加其资金的方式方法,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委员会第三届会议通过了十段业务指南,提出了通过自愿捐款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资金的方式方法,决定在其第四届会议将有关感谢向基金提供捐款者的形式的那一段最后确定下来( 8号决定)。指南全文载于决议附件。
5. 缔约国大会可以考虑通过如下决议:
5号决议草案
大 会,
1. 审议了ITH/10//5号文件,
2. 5 号决议,
3. 批准载于本决议附件的补充业务指南。
附 件
政府间委员会第三和第四届会议( 6号、第 8号、 6和第  8号决定)建议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补充业务指南。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使用指南草案
定义
1.
《公约》的徽标或标识作为正式标记,如下所示:
2.
《公约》的徽标应与教科文组织的标识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但是两者的管理各有一套不同的规则,并且对它们的使用须按照其各自的规则得到授权。
使用教科文组织标识和《公约》徽标分别适用的规则
3.
本指南的各项规定仅适用于《公约》徽标的使用。
4.
教科文组织的徽标或标识在与《公约》徽标共同使用时,它的使用根据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的指南》 《关于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的指示》的最新版本见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第86号决议(第34 C/86号决议)附件或登陆网站查阅:
http://unesdoc./images/0015/001560/。
管理。
5.
因此,《公约》徽标与教科文组织标识关联使用时,必须根据本指南(对《公约》徽标而言)以及《关于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的指南》(对教科文组织标识而言)所规定的程序,分别得到各自指南规定的授权。
使用权
6.
只有《公约》的法定机构,即大会、委员会和秘书处,有权不经事先授权使用《公约》的徽标,但是必须遵守本指南的各项规定。
7.
授权使用《公约》徽标是《公约》的法定机构,即大会和委员会的特权。在本指南规定的具体情况下,法定机构可以下放权力,授予总干事允许其他机构使用上述徽标的权力。授权使用《公约》徽标的权力不能赋予其他机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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