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花园A区26、27号,。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期两年,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让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方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租金按半年付款,且需提前半年交款,并付押金10000元。
。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给予乙方7天的宽限期,从第8天开始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1%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门市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由乙方自行缴纳;
:租赁期间,由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出租人卖出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无权自行转让或租赁给第三方。
第七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100000元。
,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100000元。
第八条: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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