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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变更导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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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变更导师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非全日研究生)建立导师指导关系后变更导师要求与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变更导师的原则
对已建立正式导师指导关系(研究生院已审核批准)的申请学位人员,一般不能变更导师。只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方可申请变更导师:
,且时间超过一年(应有出国证明)。


二、审批程序
《建立导师指导关系后非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的申请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说明本人指导情况和申请人在指导期间的学****与训练情况。
《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说明是否同意变更导师以及导师变更后本单位与申请人之间有无遗留问题。
,将与新拟定的导师重新建立导师指导关系,操作程序见“首都医科大学关于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的管理办法。
《申请书》、2份新的《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登记表》及1份与原导师单位建立的《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登记表》原件到研究生院审核。
,1份《申请书》原件和1份《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登记表
》原件由研究生院留存备案,申请人将另1份《申请书》复印件交原导师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原件由申请人本人留存。
《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登记表》,到新导师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报到,并开始接受新导师的指导,原《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登记表》自行作废。
三、说明
“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的有关原则对申请变更导师的申请人予以审核,认真询问其在原导师单位表现与训练情况,了解该申请人与原导师、原导师单位之间有无遗留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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