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等、意志自由、公平交易等一直是商事法律所倡导和保护的基本原则。但由于. com金融活动具有经济价值含量大、辐射面广、对社会波及力沉重等特点,使得立法者不得不时刻提高警惕,充分运用法律规则对金融活动实施管制和引导。同时ssbbww. com,通过立法和司法来确认和推行。
一、立法的实用性和应急性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方面依靠成文法作为dddtt其执法和行政的依据。当经济关系亟待规范时,法律顺势而出,这本是成文法律的内在特征。但纵观美国金融法律体系,却有一种杂乱无章的感觉;这主要由于. com美国的大多数法律都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为解决8t t t 8. c o m特定问题而制定或修改的。
关于银行和银行监管,自始至终存在着矛盾的观点。早在殖民时期,《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托玛斯·杰斐逊就曾认为银行“比长久的敌人还危险”。但是dddTt18世纪末的美国作为dddtt一个未开发的幅员辽阔的年轻国家,使得各地银行蓬勃发展。1836年,随着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美国银行”的销声匿迹,美国进入了自由开办银行时期。当时立法者的注意力仅在于地区经济的垄断。他们认为,既然允许一家银行成立,就应该允许很多8ttt8家银行成立。一战后的经济增长也使自由证券市场大量产生。
然而,19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促使当时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制定新的法律, 以恢复美国金融系统的信誉和安全。1933年银行法(即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3年和1934年证券法、Q条例(旨在限制定期存款的最高利率)以及根据《1933年银行法》成立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等,一系列新政立法相继出台,其根本宗旨只有两个字——安全。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法律,其在鼓励市场竞争和促进金融活跃方面可想而知。因此. com,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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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恢复正常,并逐渐8ttt8开始新一轮的扩张时,限制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限制存款利率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强制分离等法律规定,便成为金融家们竞相规避的对象了。
新政立法后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银行家的获利驱动,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无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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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或突破新政立法带来的金融管制。在监管与反监管的较量下,表面稳定的银行业充满了深刻的矛盾。
1927年的“迈克法顿(McFadden)法”及1933年“银行法”均禁止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但迈克法顿法却为银行控股公司的跨州经营提供了可能可以控股公司实现在dd dtt. com各州的跨越经营,并获得ssbbww税收上的收益。鉴于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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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控股公司开始在其他州收购银行,国会通过了《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和《道格拉斯修订案》,用来禁止这种跨州收购的行为。1966年,国会又对《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做出修订,对收购银行现象本身做出立法,授予联储批准不会违反竞争的收购的权力。虽然此法仍然银行控股公司进行地理扩张,但一家银行控股公司却被允许从事非银行业务,这导致. com了1965-1969年期间,一家银行可控股公司的数量翻了一倍,因为8 Tt t 8. com他们可以行业务实现地理上的业务分散。1970年,银行控股公司法被再次修订,弥补了一家控股公司的漏洞,银行控股公司必须ssbbww. c om至少要控制两家银行。银行的跨州经营再次
美国银行监管法制的几个特色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