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提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第二条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和云南省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第三条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充分体现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适当调整和个人缴费的原则。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20**年1月1日起及以后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已满,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司在职职工(含内退和待岗人员)。第五条 2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第六条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出名、自动离职的人员,停止缴纳企业年金。第七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制度时,实行个人账户制,公司和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本息记入个人账户。第八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后,有知道自己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权力。第三章资金来源、缴费标准第九条企业年金实行公司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公司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
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一)公司缴费每年按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缴纳,其中5%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税前扣除,超过5%的部分在公司自有资金中列支。列支渠道为:
(1) 经营成本;
(2)当年或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总额或福利费;
(3)董事会决定使用的其他渠道来源的资金;
(4)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渠道列支的资金。
(二)职工个人缴费按公司供款数的10%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职工本人每月的工资中代扣缴。职工个人不愿缴费的,不为其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且不得享受企业年金公司供款部分;职工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个人账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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