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正确理解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正确理解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某个案情事实清楚的案件,由于在诉讼时效的理解上出现迥异的分歧往往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而导致诉讼双方诉争不止的局面。
试举一例:甲公司与乙瓷厂长期保持着业务关系,由甲公司收购乙瓷厂生产的瓷器销往香港丙公司。一次业务中,由于乙瓷厂不能及时交货和产品瑕疵的问题导致甲公司受到香港丙公司的索赔,甲公司也因此丧失信誉而失去了丙公司的业务定单。甲公司本也可以向乙瓷厂追偿损失,但由于乙瓷厂的请求,双方口头约定:乙瓷厂不再向甲公司索要货款,甲公司也不再向乙瓷厂索要赔偿。但是,后来由于乙瓷厂的法定代表人的替换,乙瓷厂遂向甲公司索要欠款而引发诉讼。甲公司以乙瓷厂主张诉权的时间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而本案唯一能证明时效的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陈述,但是该代表人有前后两次在时间上相互矛盾的陈述,说有自称是乙公司业务员的人来要过货款,故此本案的关键在于采信哪次陈述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乙瓷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而应享有诉权。理由是,[一]、甲公司欠款是实,这是本案的诉讼基础;[二]、是乙瓷厂曾派人向甲公司索要欠款,尽管甲公司的陈述矛盾,但毕尽不能排除在有效期内催要的可能;[三]、遇时效认定发生矛盾的时候,应按有利于债权人进行认定这一规则来确定债权人是否享有诉讼时效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关于时效的立法原则。
而另一种观点则会认为:本案乙瓷厂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不应享有诉权。理由是,[一]、甲公司欠乙瓷厂货款虽属实,但事实上乙瓷厂因违约而要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原当事人双方已经口头协商同意互相抵消债务而互相放弃了权力,直到乙瓷厂新任厂长到任才重提起诉主张诉权,这也是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二]、乙瓷厂并不能充分证明其在有效时效内找过甲公司催要过货款,唯一的时效证据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后矛盾的陈述,同样也不能充分证实;[三]、实践中有利于债权人的时效规则并不能一慨而论,机械理解。
我们不难看出第一种意见的视角是严格遵守现行的法律规定而得出判决的结论。这是一种法律秩序观的体现。
首先,法律一经制定,对于法律如何适已经有了明确的指针,只要双方的债权关系存在,就应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乙公司就应依法享有诉权。否则就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非法剥夺了乙公司的诉讼权力。
其二,乙公司在道义上兴许可以指责,承认其享有诉权可能将变相鼓励这类不道义的行为,但是这都是法律之外的价值判断。如果允许法律之外的价值判断来影响法律的明确规定,人们将会陷入永无休止的争吵与对立。道义不太明确,而法律就不能这般模棱两可。
其三,就算在法律上对于甲公司而言存有不公或是法律规定存有漏洞和不足,那也应该由立法机关立法修正,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对于法律就不能乱施手术,否则,说得粗点就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说的雅点就是失去法律上的正当性。
第二种意见的视角不仅仅是维护了法律的秩序,同时还满足了立法的目的需要,这是一种法律价值观的体现。
首先,在那些法律条文的背后,可以发现潜在的价值观和基本原则。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没有价值的导向和原则基础是不可思议的。法律的秩序不仅体现在保护有诉讼时效之争的某一方,法律的立法价值更应该体现在民事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上。
其二,法律制度中的各种规定和各种判决不能自相矛盾,

正确理解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unlai783
  • 文件大小74 KB
  • 时间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