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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儒家法律思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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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儒家法律思想的认识
区队:安保111
成员:应巧燕
蔡荣楚
易际楠
李文杰
儒家法律我们知多少???
对于孟子又了解多少?
对于孔子你了解多少?
还有荀子呢?
孔子
孔子,子姓,孔氏[1],生于鲁襄公二十(he)。孔子(前551年9月28日,农历八月廿七―前479年4月11日,即农历二月十一),名丘,字仲尼,汉族,春秋时期鲁国陬邑(今山东曲阜市南辛镇)人,先祖为宋国(今河南商丘)贵族。春秋末期的思想家和教育家、政治家,儒家思想的创始人。
孔子集华夏上古文化之大成,在世时已被誉为“天纵之圣”、“天之木铎”,是当时社会上的最博学者之一,被后世统治者尊为孔圣人、至圣、至圣先师、万世师表,是“世界十大文化名人”之首。孔子的儒家思想对中国和朝鲜半岛、日本、越南等地区有深远的影响。全国各地也有是孔庙祭祀孔子。
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以“仁”为核心,“仁”与“礼”相结合的法律观。“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和出发点。最能表达孔子对仁的解释的含义是“仁者,爱人”。但是孔子的仁爱是有等差的。此外,孔子还主张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这一主张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以刑罚辅助德,认为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孔子还强调了人治在立法司法中的表现,即应有圣贤治国立法,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孔子虽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是他更关注贵族,士人以上级别的阶级利益,这是儒家思想有等级的“仁爱”思想的体现,本来儒家的政治主张就是维护贵族阶级利益的。
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的个人见解
仁”固然重要,但是一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仁”的判断标准是由人制定的, “仁”的行为也是由人实施的,但是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子,我们无法统一所有人的标准去评判“仁”的与否。而法律, 是一个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工具。我们可以把“仁”的思想纳入法律的体系之中,但决不能使其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我们如今的社会,依法治国更是必然选择的道路。对于孔子的思想,我们也应该批判地继承。在肯定法律的首要地位之后,践行“仁”的思想。

孟子
孟子(约公元前372年~约公元前289年),名轲,字子舆,(音”雨“,柯为斧柄,舆为车斗),汉族,
邹国(现山东省邹城市)人,有人认为邹国是鲁国的附属国,也有人说孟子是鲁国人。战国时期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儒家的主要代表之一,是儒家的思想主义流派。在政治上主张法先王、行仁政;在学说上推崇孔子,反对杨朱、墨翟。孟子相传为鲁国贵族孟孙氏的后裔。
孟子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孟子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仁政”。孟子十分重视先王之道,而体现先王之道的就是礼典,也就是盛世规制和法律礼典,体现了孟子的立法思想和社会理想。孟子提倡的是盛世体制和法治,对于危国的君主都采取批判扬弃态度,在量罪观上认为战争是最大的犯罪,因此孟子的仁政思想实际上就是善政思想。孟子认为诸侯王应该施仁政于民,省刑罚,不能只想着讨伐别人,只有仁者无敌。孟子主张仁政,的同时又非常强调法治。以人为本是儒家仁政思想的核心,也是儒家价值哲学的根本原则,体现在法制上就是客观认识犯罪,轻刑罚和不罪及无辜等主张。对于百姓犯罪,孟子认为要分析具体的原因,不能仅仅从表面看,他主张君王要爱民、亲民,关心百姓的生活和思想感情,以防止犯罪的发生,就是发生了,也不能罪及无辜。孟子主张的“仁政”,其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
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见解
今日我们国家的领导者也在践行着仁政的思想。在那些出现灾难的地方、惩治***犯罪的地方,我们都能看到他们的身影。但是在地方,在我们的领导人看不到的角落里,又有多少人在坚持着实施仁政?******随处可见,像任长霞一样的人物少之又少。怎样能够真正的实施仁政是我们需要不断去探索的问题。而我们的法律体系在这中间其实是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旬子
荀子(约公元前313-前238),名况,字卿,汉族,因避西汉宣帝刘询讳,因“荀”与“孙”二字古音相通,故又称孙卿。战国末期赵国人。著名思想家、文学家、政治家,儒家代表人物之一,时人尊称“荀卿”。曾三次出齐国稷下学宫的祭酒,后为楚兰陵(今山东兰陵)令。荀子对儒家思想有所发展,提倡性恶论,其学说常被后人拿来跟孟子的‘性善说’比较,荀子对重新整理儒家典籍也有相当显著的贡献。
荀子礼法相结合的法律思想
荀子作为先秦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思想的精华在于提出了礼法结合的设想。荀子认为要重建社会秩序,“礼”是必不可少的。在强调“礼”的重要
的同时, 还特别强调了“法”的重要意义,法律也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之一。荀子在吸收百家之长的基础上,提出了“隆礼重法”、礼法并举的主张。荀子的引礼入法, 真正使“礼治”成为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成为完整而系统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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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unlai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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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