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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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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借款人(甲方): (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贷款人(乙方): (经办XXX银行)
为维护借款合同双方利益、恪守信用、明确责任,根据国家法律、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XXXX教育厅(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 在新疆大学(学院)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
,本贷款合同签订时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甲方全额支付。
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毕业后甲方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当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在校就读期间按照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休学时,甲方凭有关证明向XXX银行申请暂时停止发放贷款,待受益学生复学后,甲方凭学校有关证明向XXX银行申请后续贷款,贷款期限和还贷时间不变,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就读的学校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
20个工作日内划入的账户;
(二)甲方授权乙方划入贷款至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就读的学校帐户户名为: ,账户为: 。
第六条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和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二)甲方子女(法定监护人)毕业后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有甲方承担。甲方可根据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五)当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在校就读期间按照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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