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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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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构建
一、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本含义
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对诉前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诉讼送达地址予以认可,司法文书材料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该制度的构想是我国民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在诉讼前的延伸。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首次确立了送达地址确认的做法。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正式提出“诉讼地址确认书”制度。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后,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我国民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意义在于自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后再次确认推定送达原则。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仅是将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措施,提前到诉讼前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填写。
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构想另一个立足点是当事人协议管辖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是现今学界的共识,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题中之义。诉前送达地址确认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自愿,可以自主约定发生诉讼后的送达地址,这正式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
综合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特点和实践经验,笔者对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作如下定义:当事人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基于自愿原则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或约定送达地址,若发生纠纷,法院可以依据该地址进行送达,因地址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签收的,自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二、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内容分析
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具体内容包含如下几个要点:
(一)适用范围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局限于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方为强势的国家机关,没有必要进行送达地址确认。人身关系属性的民事活动如婚姻、收养、继承等,虽然在关系发生时可以预见可能产生纠纷,但是在人身关系发生时约定送达地址与人类情感相悖,即便作此规定也没有人会选择适用,因此也没有设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必要。
(二)适用原则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必须基于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方没有权利强迫另一方进行非己所愿的行为。送达地址确认应当在双方友好协商下进行约定。
(三)附条件生效性质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目的在于进行诉讼时可以对送达地址予以确认,因此,只有在当事人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后该条款方生效。
(四)表现形式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表现形式为书面形式,可以包含在合同条款中或签订独立合同,但应当有收件人、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如果双方约定的书写地址不详,如仅约定到某某街道,则法院应当排除该条款的适用。并且条款应明确告知条款性质,让当事人清楚填写后的法律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若因本合同发生民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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