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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四川地亩数的评价及其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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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四川地亩数的评价及其它
郭声波
近世不少学者对于历代地亩数已有逐渐否定的趋向,归纳起来大体有4种观点。第1种是:历代尺度绝对值不同,不能以今亩制推算古代地亩;第2种是:历代皆有大量合法免税地、非法隐匿地及其它漏检地,导致官册地亩数与实际地亩数严重不符;第3种是:有些时代的地亩数是按人计算的应授田数,而非实际耕地的统计数字;第4种是:即使是统计数字,也因为采用的是折亩法、估种法、估产法或其它非面积实测方法,顷亩紊乱不清。
这种趋向的影响,实际上已超出了经济史范围,而涉及到众多相关学科。就以历史地理学而论,研究历史农业地理,不能不讲耕地面积,但是在文献资料中,除了官册地亩数,就再也没有其它数字更能反映耕地面积了。如果这些数字完全不可信,那么不仅耕地面积,它如产量、垦殖指数、复种指数等计量分析研究也更谈不上了。
如何解决这一困扰学术界的难题呢?笔者以为,虽然各个时代、各个地区的地亩统计方法不尽相同,但只要是经认真统计而得出的地亩数,在尺度演变、登记原则、折算关系等方面皆一定规律可寻,而非一群杂乱无章的数字。若从全面地、深入地、科学地分析各个时代、各个地区的地亩数入手,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还是能够寻找可以作为研究、推算基础的基本数字的。
著名农业经济史专家何炳棣先生多次指斥古代地亩统计方法的弊病,但他极为推崇汉代尤其是西汉的地亩数。他说:“元始二年的一系列全国性的土地数字虽然是孤立的数字,但每项都相当合理,各项之间质量也很相称。”所以他没有完全否定宋以前地亩数的统计价值,仅认为从南宋开始,特别是明清,由于普遍实行折亩和以种子或收获量粗估顷亩(本文分别称之为折亩法、估种法和估产法),并且大量存在各种合法免税地和非法隐匿地,导致明清和近代土地数字严重失实。他的论据之一就是对明清四川地亩数的评价:“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省自明初至清末顷亩数字最有问题,亩制也极紊乱,所属州县一般皆根据久远****惯以种子或收获量粗估顷亩的。……尽管如此,清代三百年间这些一向不注意顷亩的省份新开辟的土地是照章折亩才升科的”
以上均见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前言及第三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
。梁方仲先生也有类似的观点。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表30附记。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八〇年版。
笔者手边正有一些有关明清四川地亩数的统计的资料,经分析,得出的结论却与何先生和梁先生的论断不同,兹发表如下。
(一)以种子或收获量粗估顷亩,也有一定的估算规律,不会导致亩制极度紊乱。
以种估产方法,现尚缺乏明代详细资料,而就目前收集到的宋代和清代材料看,宋代较为多见,清代则仅为四川盆地周边某些山区少数民族所采用。北宋熙宁九年,泸州淯夷平,“收到邑(夷)人山地一万余,曲鼻地埠一万八千五百三十亩,除林箐外,约下种七千五百四十三石”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七《兵马》。
,估种率约每石4亩(粟),基本符合当时“广种薄收”的情况,亦与笔者在贵州榕江县苗族地区调查结果(每石约种5亩)约略相似,说明估种法是根据单位面积多年平均播种量计算的,只要在生产技术、土质、气候等条件相近,各种作物在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估种都是大致相当的,没有太大的出入。此外,梓州路等地也有估种情况《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引北宋毕仲衍:《中书备对》云:“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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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