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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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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主要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与方式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提单
租船运输合同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主要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解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国际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原则的区别;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及特点
国际运输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的,通过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把货物从一国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的某一地点的运输合同。
特点:对象是货物;货物的启运地与目的地位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为承运人与托运人;风险大;法律适用广泛复杂。
二、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海上货物运输(占重要地位)
铁路货物运输
航空货物运输
多联式运输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特征
托运人按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的货物从一港运往另一港的合同。
特征:
当事人:承运人与托运人
内容: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效力:往往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有偿:对价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班轮运输——提单(运输合同的证明)
租船运输——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合同
多式联运——多式联运合同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和解除
成立:协商,形式:书面、口头
解除: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解除,但应付运费的一半;因不可抗力双方要求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4、海上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义务
义务一:提供的船舶必须适航
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使之适航;
提供的船舶在各个方面要满足预定航线中一般可预见的安全要求;
妥善地配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
义务二:不得绕航
承运人必须按预定的航线开船。除非为拯救人命和为了航行的安全。
义务三:妥善和谨慎管理货物将货物完好交出。
义务四:损害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收取运费和亏仓费;
滞期费请求权;
共同海损费用请求权;
留置权(一种优先权);
责任限制权利即免责权利(海上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承运人在海上运输中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的灭失或损害,只要在承运人的免责范围内,将不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的义务
提供约定的货物;
正确申报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支付运费或其它费用;
收授货物。
(4)托运人的权利
按合同约定取得装船仓位并取得提单;
取得货物的权利;
取得赔偿权。
第三节提单
一、提单及法律性质
1、提单
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经签发后发生法律效力,提单已从收据发展成物权凭证,成为一种有价证券。
2、提单的法律性质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方时,是约束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凭证。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依提单的规定。
(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
提单在不同人手中,其证据有不同的规定:
对于托运人:是一个初步证据,可被否认;
对于善意第三方:提单为绝对证据,不能被否认
(3)承运人向收货物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记载着其上货物的物权,谁占有提单谁就占有提单项下的货物。提单是有价证券可以转让(物权转让、抵押转让)
提单转让与票据转让不同:
提单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不必负连带责任,最后受让人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而票据转让人之间有连带责任,受让人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二、提单的内容
1、提单正面
(1)船名、航次
(2)承运人名称、托运人的名称
(3)收货人(在目的地港向承运人提货的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运输合同当事人)
(4)货物的名称、包数、件数、重量、体枳
(收据性质决定这项内容要清楚)
(5)运费的支付(用何种方式)
(6)签发提单的日期、份数(因与责任有关,倒签提单是有问题有)
(7)地点。如履行地,事故发生地等,通过地点可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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