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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的讨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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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的讨论
--> 毕业论文范文有关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的讨论

摘要:夫妻财产制直接制约着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民事交易安全应成为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原则之一。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强化对民事交易安全的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立法应就财产归属以及夫妻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夫妻对外责任,夫妻约定财产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夫妻对本人和配偶有关财产的行为及其后果有可预见性,也使交易对方知晓交易的后果,以保护夫妻双方以及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民事交易安全,立法

2001年4月,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历时5年多的《婚姻法》修改宣告结束。修改后的《婚姻法》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但新《婚姻法》存在的缺陷还是很多的。我国《民法典》即将制定,对作为《民法典》“亲属法编(亦称婚姻家庭继承法编)”的婚姻法研究还应继续。基于此,笔者拟就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的问题作些理论上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民事交易安全应成为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原则

交易安全,是指与交易有关的一切安全问题。在民事法领域,广义的交易安全包括静的安全(Secu-ritejurdique)和动的安全(Securitedynamique)两方面。狭义的交易安全仅指动的安全。静的安全指公民本来享有的利益,法律加以保护,使他人不得任意夺取。其着眼于利益的享有,故亦称“享有的安全”或者“所有的安全”。动的安全是指交易主体移转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行为的合法性与确定性。民事主体依自己的活动取得新利益时,法律对该取得行为进行保护,使其不归于无效。这种安全的保护,系着眼于利益的取得,故亦称“交易安全”。

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实质上是对交易善意无过失者利益的保护。保护交易安全具有强大的社会功能。首先,它体现了利益保护平衡与道德正义的要求。交易中善意无过失之人,其交易利益不因与静态利益相抵触而得不到保护,这既是法律公平的要求,也是社会道德的精神。其次,它体现了经济效益的要求。若一味强调静态财产利益安全,交易人每笔交易之前,为防止不测损害,均须详细调查对方的各项情况,费时耗财,原本活泼迅捷的民事交易便会裹足不前。有了交易安全保护,交易人可以从交易前的调查中解脱出来,缩短交易时间,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更可避免更多人因担心交易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而违心放弃大好交易机会。第三,它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个体交易的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其纵向和横向的各项继起交易、局部交易、行业交易乃至整个社会交易网的安全与稳定,即所谓的
“多米诺骨牌效应”。交易安全不仅具有满足个体安全的价值,更具有维护全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1](P106)

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关系密切,它直接制约着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1](P84)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夫与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规范夫妻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从事民事交易时,交易的有效与否、利益的享受,离不开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及夫妻对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已婚公民以个人、夫妻双方还是代表家庭从事民事交易,夫妻实行何种婚姻财产制,夫妻是否订立财产制契约,以及夫妻财产契约选择何种财产制、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变更如何,夫妻如何行使财产权利等等,不仅关系到夫妻各方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同样涉及与之发生各种民事关系的第三人的经济利益,对民事交易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为此,在民事活动中,交易相对人有权了解与自己做交易的对方,实行的是何种夫妻财产制,是否有资格进行交易,会否受到来自交易一方配偶的干预;而作为交易一方的配偶也有权了解其夫或妻所从事的民事交易是否涉及本人利益,从而作出支持或阻止该项交易活动。[2](P128)

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强化对民事交易安全的保护,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共识。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德国民法典》规定,财产分配时婚姻双方应当首先清偿共有财产债务。如果一项债务尚未到期或对一项债务存在争议,婚姻双方必须留存清偿该债务所必需之数额。如果在一项共有财产债务得到清偿之前分配共有财产,则在分配时不承担个人连带责任的婚姻一方也对债权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该方的责任仅限于其所分得之物。[3](P20)《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规定:婚姻财产协议不得约定对债权人的不利条款,除非债务发生时债权人已实际知道该约定条款。《瑞士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变更或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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