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卖淫场所中管理人员之定罪量刑.doc浅析对***场所中管理人员之定罪量刑
一、相关罪名辨析
(一)组织***罪中组织行为的认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组织***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活动的行为。其中,招募、雇佣、强迫、容留是组织***罪的手段行为;控制多人从事***活动是该罪的目的行为。显然,组织***罪的实行行为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统一,缺一不可,手段行为同时也是强迫、引诱、容留***罪的实行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根据《解答》之规定,在组织***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的人有引诱、容留***行为的,一般可为组织行为所包含,甚或作为组织***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组织***罪与容留、引诱***罪等相似罪名的区分,要从组织***罪的目的行为着手,即控制多人从事***活动才是组织***罪的本质特征,也是与相似罪名区分之关键。
但是,如何理解控制多人从事***活动却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控制他人***隐含着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就是对***人员人身的强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控制他人***并非意味着***人员人身失去自由,而是对***活动进行控制。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是:其一,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强迫***罪和组织***罪两个罪名,且法定刑相同,如果认为组织***罪也是对***人员人身自由的控制,意味着两个罪名的实行行为完全相同,就没有分别规定之必要。其二,组织***罪的手段行为并不限于强迫,而只有强迫才带有人身自由限制之含义,如果将控制多人***理解为控制***人员的人身自由,则不能囊括组织***罪的所有手段行为。控制他人***的具体含义需要从组织性和控制性两个层面进行理解。所谓组织性,是指组织***罪中存在相对稳定的***团体,保持有一定数量的管理、服务人员和***人员从事***活动,行为人之间有较为明确的职责分工,如有相应人员分别负责费用收取、人员调度、账务管理、拉客招募等事务,以及存在较为固定的管理措施与方法,如制定、确立有相应的人、财、物管理措施或者相对稳定的管理方式。所谓控制性,是指组织者与***人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换言之,组织者对***人员的***活动进行管理、支配、控制,而***人员听从组织和管理,***活动一定程度上服从、依赖于组织者的安排、调度、管理等组织行为。
(二)组织***罪与容留***罪之界限
容留***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罪中的容留行为与组织***罪手段行为中的容留行为应具有相同的规范含义,两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但是如前所述,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控制他人***活动之目的行为。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在为他人***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的同时,还对***人员的***活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控制或管理,则应该以组织***罪论处。具体而言,容留***罪中的容留行为性质比较单一,主要表现为有偿或无偿为被容留者提供性交易的场所或便利条件,手段被动、消极。而组织***罪中,行为人除了实施容留行为外,通常还实施有招募、管理***人员、招揽客人、安排***服务、策划犯罪方案、设计伪装现场、雇佣后勤服务人员等一系列行为,这些行为相互勾连,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团体,使得***活动得以有序进行,凸显了犯罪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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