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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用书三大本法制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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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用书三大本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为谋求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
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
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
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
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
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
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
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
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
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
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
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
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
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
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
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
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
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
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
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
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
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
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
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
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
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
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
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
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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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人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
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
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
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
执一份。《周礼》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
是买卖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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