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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颁发 林权证 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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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颁发林权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权证申请、审核、登记和发证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县(市)国有林场(圃、站)、乡(镇)集体、个人及农垦、煤炭等有林单位的林权确认工作。
第三条林权是指国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林权登记受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林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发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七条确权发证的原则:
(一)依法发证原则。颁发林权证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
(二)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已按有关政策、规定划拨、确认的林权,原则上不再变动。
(三)先易后难原则。对权属、界线清楚,比邻承认,无争议的,要优先发证。
(四)公开、公正原则。对确权发证的全过程要公开、公正,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统一、规范的原则。使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林权登记申请表和管理程序。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林权申请包括三种形式:初始申请、林权证变更(包括换证)申请、林权证注销申请。
第九条林权申请人为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可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除了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申请外,也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委托能代表该法人或单位意愿的代理人为之申请。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依法获得国有、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林权权利人。
从国有林业单位已划给乡(镇)集体用于造林的宜林"两荒"已落实到户的,个人为林权权利人;由集体经营的,集体为林权权利人。已划拨的宜林"两荒"林地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
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为林权权利人。双方另有合同协议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林权权利人为国有单位的,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营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的,向场部所在地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林权权利人为集体的,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上报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个人使用集体林地和使用划拨的宜林"两荒"的,村委会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地检查,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人上使用国有林地的,要经所在林场、农场等审查后,报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林权权利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退耕还林地块应提交原土地权属证明和造林验收合格证;
(五)经营范围图;
(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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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ideliliang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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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