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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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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代理人受本人的委托或依法律规定,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分类: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一般代理、独家代理;外贸代理、运输代理、保险代理等。
二、有关代理的国际法律文件
(一)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第二节代理权的设定和终止
一、代理权的设定和范围
设定:明示或默示授权,书面或其他形式皆可。
范围: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的目的,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为。
二、代理权的终止
本人和代理人同意终止
授权代理的交易完成
本人撤回授权或代理人放弃代理
1
2
3
第三节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公约
通则
大陆、英美法
规定了披露委托人代理与未披露委托人代理,未披
露本人的代理,本人有介入权,第三人有选择权。
未披露本人的代理只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
披露本人的代理约束本人与第三人。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人所为的行为,如果第
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代理人以代理身份进行,则行
为约束本人与第三人。
(二)中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二、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一般原则: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行事时,其行为对本人和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追认: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经过本人的追认,产生与授权代理同样的效力。
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本人未追认的,由代理人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但第三人如果知道代理人是无权或者越权的,则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三、可撤销的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时,要维护本人利益。不能为自己或他人利益实施代理。
四、转代理
代理人为更好的完成代理事务,将代理的事务转托给另外一个人代为的代理行为。
转代理的行为直接约束本人和第三人。
案例1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
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价怀恨在心,于是再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问题:(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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