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海运提单
5/4/2018
第一节海运提单概述
第二节海运提单的分类
第三节海运提单的内容
第四节海运提单的缮制
第五节电子提单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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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海运提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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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运提单的定义
提单(Bill of Lading ,简称B/L),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货物,并负责将该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完好地交付给收货人的书面凭证。
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在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或到银行抵押贷款,具有广泛的流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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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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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当事人:承运人和托运人
关系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受让人和货物所有人
提单的签发
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
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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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提单是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
(2)提单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
(3)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也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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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海运提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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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一)已装船提单(On Board or Shipped B/L)
是指整票货物已全部装进船舱或装在舱面甲板上后承运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通常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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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讫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又称备运提单,是在托运人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已接管等待装船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
我国《海商法》第74条规定:“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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