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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城市规划委为何会败诉?
■ 借鉴 2009年3月16日【中国保险报】□吴木銮
香港的城市发展有一个一直难以解决的矛盾,相信类似矛盾今后也可能在内地出现:开发商希望在寸土寸金的土地上盖尽可能高的楼,但是一座摩天大楼给社区可能带来两方面的压力:一是景观大不如前,环境舒适度下降。二是交通压力加大。与内地不同,香港的道路发展基本已经停滞。盖一座大楼并不会因此增加或拓宽一条道路,因此,一座摩天大楼的落成意味着当地的交通变得更加拥挤。因此,从公共利益出发,香港城市规划委员会近年在许多开发项目中增加高度限制。但是,最近的一个个案揭示,公共利益也并不是公共部门滥用权力的理由。政府的审批也应当有合约精神。
香港岛的半山是富豪区,也是开发商的重要利润开源地。太古一家附属公司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在西半山有三块地皮,当时没有设置高度限制。1995年,城规委规定其中在卫城坊4A至6A的地皮由住宅甲类改为住宅丙类。按香港的规定,住宅甲类没有高度限制,而丙类最高只能盖到12层。当时调整的理由是这块地皮没有道路可供汽车直达。如果仅仅是为数不多的住户入住,没有直达道路也是勉强可行的。但是,一个容纳大量人口的高层住宅小区如果没有直达道路,显然会有大量的问题要由政府最后来买单。因此,城规委当时的审批也自在情理之中。很有意思的是,时间到了2003年,太古这家公司想出一个办法,就是将属下三块地皮合在一起建设,这样,没有道路直达的问题就迎刃而解。因此,当年11月,太古提出在住宅丙类的地皮上建一幢63层高的住宅,很快就获香港屋宇署批准。但是,此后数度的申请却被卡在城规委。城规委的理由就是,这么高的建筑会“影响当地的景观”及“增加交通负荷”,因此否决申请。确实,当地的社区居民也不同意太古发展高楼。
有意思的是,2007年11月香港高院裁定太古胜诉,认为太古可在卫城坊兴建一幢54层高大厦。此后,城规委上诉,近期,上诉庭驳回城规委上诉。判决称,当时城规委决定对太古一块地皮进行高度限制,也是征求了多方意见。最终给出的结论是“没有可供汽车进入的路径”,因此拒绝开发商发展高楼的要求。这属于城规委酌处权的合理范围。但是,城规会此后又增加了两条新理由拒绝太古的申请,这就属于“越权”。法官还指,如果城规委考虑公共利益,今后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力对其他未开发区域进行重新规划,并在规划时列明所有理由,这样其实也可以平衡公共利益。判决后,当时的居民和议员相当不满,说法官不明“民间疾苦”。
香港的评论认为,这个判决将影响城规委日后的工作,甚至城规委的法定地位也受到动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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