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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操作规范.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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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含港澳台,外商独资外)
一、行政审批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美容医院、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设置中外(含港澳台,下同)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商务行政部门审批;
(五)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自治区内设置个体诊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属于临床、中医或者口腔类别。
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实施范围:设置医疗机构。
六、申请材料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一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和日期。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及日期)。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前来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版二代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
(一)设置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设置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六)资信证明。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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