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不当得利之债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得到的利益叫不当得利。作为债的一种发生原因,是一种事件。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取得利益;
(二)他方受到损失;
(三)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没有合法的根据。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即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就在受害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1、不当得利的原物,或称本利益;(2)原物的孳息。
(二)不当得利返还的利益范围因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而有所不同:1、如果受益人是善意的,即受益人受益时不知或不应知没有合法根据,则返还的不当得利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2、如果受益人是恶意的,即明知或应知是不当得利而取得的,则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不以现存利益为限,应当返还原物或本利益及孳息,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如果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转为恶意,则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思考:
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或者期间利益所为的给付、因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的给付、不法给付等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第三章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性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是一种事实行为,是应该得到鼓励和受到保护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
因无因管理行为的成立,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无因管理之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1、违法事项;2、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于公益性质的事项;3、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4、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不作为事项等。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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