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广西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流程
一、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报及发放
妇女向当地妇联申请。
各级妇联向妇女宣传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发动妇女申请贷款。
乡镇、县(区)妇联指导申贷妇女填写“广西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请表”,采取相应的担保措施。
乡镇、县(区)妇联对申贷妇女进行基础调查,出具贷款推荐意见。
(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在妇联组织同意的“广西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请表”上审签推荐意见并盖章,由妇联送经办金融机构审批。
(三)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拨付、结算及发放
经办银行按季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并附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和同级妇联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由县级财政局报送市财政局。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市财政局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备案。
年度终了后2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清算。
市财政局收到经办银行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材料,报财政厅和专员办。
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利息可由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先向借款人收取,待财政贴息资金到位后,再返还借款人。
经办银行向获贷妇女发放贴息资金,填写《广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发放表》,并一式六份,报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县妇联、县财政局各一份备查,经办银行一份留存。
财政厅和专员办对市财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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