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监察实务
主讲:童年茂
2012年9月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土地违法行为概述
第二部分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部分
土地违法行为概述
(一)概念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情况:
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行为实施法律法规所禁止行为的行为。
不作为,一般是专指行政不作为,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极的不进行作为的一种行政违法行为。简单说,就是行政主体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是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事实四个构成要件。
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予答复;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借故推脱,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二)构成要件
;
,具有社会危害性;
,即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土地违法行为责任人是实施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认定土地违法行为责任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情形一: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时责任人的认定
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下,一方是另一方的下属单位,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另一种情况下,虽然一方对另一方存在隶属(管理)关系,但双方均是独立的法人。
对于前一种情况,下属单位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承担。后一种情况,因双方均为独立的法人,各自对各自的行为负责,谁实施违法行为即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情形二:有企业承包关系时的责任人的认定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的名义实施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企业的违法行为,而不应认定为个人的违法行为。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实施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以外的行为,则应当认定为承包人的违法行为,而不应当认定为企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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