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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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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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通则
第215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216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
第二节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217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218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取得设计许可证方可从事容器的设计。
第219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取得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的制造。
第220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三节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221条使用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并在使用前,核对其是否附有第215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222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按装技术文件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223条特种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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