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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执法和教育行政许可.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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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执法和教育行政许可”调研发言材料
近年来,随着教育的不断改革和发展,由于人大和政府的重视,教育法制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教育立法受到普遍关注,教育普法工作广泛开展,依法治教工作稳步推进,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加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从总体上看,当前教育法制建设仍比较落后,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要求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法律法规尚不完备。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已初具规模,但在内部结构上分布不够平衡,尚未形成上下有序、形式完整、全面统一的法律体系。一是配套性教育法规尚不完善。从横向覆盖面看,教育领域仍有大量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如长期困扰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教育投入不足问题,由于缺少系统的规范的专门法律(如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制定的《教育投入保障法》)对政府、社会、家庭的教育投入义务和责任作出科学严谨的规范,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我国教育经费投入上的法律保障的缺失。目前,义务教育普遍负债的情况就是其中的一个缩影。另外,一些在实践中急需配套的如规范政府与学校之间法律关系、教育资源分配、***教育、教师聘任以及教育收费、教育考试行为等方面的***教育法、教师聘任办法、考试法等重要教育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这势必导致在这些教育领域无法可依,从而影响整个依法治教进程。二是教育法律体系尚未成型。从纵向结构看,还没有形成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府教育规章的体系。教育法律法规要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分别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教育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且还需要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具有同等效力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而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法律体系,以便于实践操作和检查。三是教育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从立法技术看,教育法律法规的用语比较空泛,不够具体,原则性表述多,操作性不够强。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必然影响它应有的效力。比如,国家早在1986年就颁布了《义务教育法》,1992年国务院也发布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但对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各级政府的具体职责如教育经费投入、教师工资发放、教育资源分配等重大事项仍未能作出明确规定,因而造成了一些地方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教师工资保障不力、学校基本建设滞后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同时,教育法规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用了“暂行”、“试行”的名称,有的已用了十几年,长时期“试用”,既不进行修订也不作为正式法规发布,客观上也降低了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和权威。
(二)、教育司法制度十分薄弱。与司法制度的总体状况相比,教育司法制度还相当薄弱。一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虽然具有一定处理教育违法行为的行政惩戒职能,但仍缺乏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的行政司法仲裁权。教育法律法规赋予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职权仅限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并无行政强制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监督检查权等。因此,实际上,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一般只采取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形式,而很少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司法行为。如当前在治理教育乱收费中,对于一些部门搭车收费、对学杂费征收调控基金、强制向学校收取教师失业保险金、强行要求学校征订报刊杂志以及因利益驱动到学校查帐罚款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显得无能为力。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尚欠发达,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以及考虑到法院诉讼功能不够健全的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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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