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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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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_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解析
江苏省质监局法规处陈卫 二0一四年九月
办案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还要执行程序法。实体法包括《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程序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37号令),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按照规定,质监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
2010年到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存在瑕疵:证据过于简单、缺乏证明力、前后矛盾。
2. 办案程序不够规范:超期,***、告知决定、执行环节程序不当。
3. 法律适用不够准确:法律条款适用不完整,违法事实定性不清,法律法规适用不当。
4. 文书制作、归档不够严谨。
5. 案件移送、两法衔接不够到位:有案不移、手续不完备。
一、准确查清案件事实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事实”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何人(违法主体)、何时(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查处时间)、何事(构成何种违法行为,部门管辖权)、何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地域管辖)、何情节(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关具体情况)。
今日电池公司生产许可证换证超期案
2011年10月,某市质监局接到A市局协查通报,称:“在A市某通信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批你市今日电池公司生产的铅酸蓄电池,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而经核实,该公司的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06年9月26日至2011年9月25日。该批铅酸蓄电池涉嫌无证,请予协助调查”。执法人员对今日电池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向省质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因新修订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申请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检测报告出具的达标证明原件或者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故省局向今日公司发放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要求其提交相关环保证明材料。该公司于7月10日取得证明材料提交给省局,经审批,7月13日获得《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随后通过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经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查询确认,今日公司铅酸蓄电池换证申请正在进行发证审查。
江海公司无证安装起重机、伪造质量 证明文件案
2012年8月28日,某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接到特设处案件交办单,称江海公司在中石化河西分公司安装的QZ5-,相关的验收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系伪造。
9月3日,执法人员对中石化河西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该公司2#延迟焦化车间内装有一台QZ5-,在起重机操作室内粘贴有设备铭牌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志上有“注册代码、使用编号、维保单位、维保电话、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及下次检验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台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其中的《桥(门)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登记卡》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分别加盖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监督检验专用章”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许可专用章”,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上述证据资料。9月5日,执法人员对江海公司进行检查,并对总经理王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2011年1月,中石化河西分公司从上海大力神起重运输机械公司采购了该台桥式起重机,4月,将安装工程委托给金陵石化建安工程公司施工。由于金陵建安公司未取得起重机安装许可证,于4月15日将安装施工转包给“江海公司”,并约定由江海公司负责以后的维保。经查,江海公司于2007年2月16日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2月15日。由于安装许可证已过有效期,该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省质监局提出起重机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但由于不再符合申领新证的条件,未通过省局的审核。2011年5月7日,江海公司开始对涉案起重机进行安装施工,5月13日竣工,直至6月10日,江海公司才将涉案起重机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特检院,并提出监督检验申请。9月29日,特检院派检验人员到安装现场对涉案起重机进行验收检验,并出具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要求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但一直未出具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等验收资料。
在使用单位多次要求移交相关验收资料,并已将设备投入使用的情况下,2012年4月,江海公司向其移交了包括《桥(门)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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