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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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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商标法
一、概念: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是调整商标因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等活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外国人、外国企业以及商标事务所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案例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下列标志,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是( ACD)
“红十字”的标志相似的
,但是该组织同意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注册商标的种类:
32、商标的基本类型有:
A、商品商标 B、服务商标 
C、集体商标 D、证明商标
按商标法进一步扩大了注册商标保护范围
商品商标2、服务商标3、集体商标4、证明商标
二、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申请原则:
1申请单一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在一份申请中,申请人不能将统一商标申请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或者一类商品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
2在先申请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优先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案例:中国美国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后来发现乙公司09年9月5日在中国也申请了该商标,问家公司在中国能不能注册该商标?
根据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在本案例中所以只要甲公司在08年12月2日前申请都可以申请日视为2008年6月2日。
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审查: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和符合法定条件。即商标是否由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易于识别。
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违背了法律的禁止使用标志条款。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线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进行实体内容审查后,有两种结果:一是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二是驳斥和复审。初步审定指商标局对符合形式审查和实体内容审查的申请注册商标做出可以核准注册的结论,但此时该商标还未取得商标权,二是应当公告,由全体社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结果进行监督,增加商标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另外,也是为了商标注册人和在先申请人提供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商标局核准注册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减少商标注册后可能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自然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485645号“好时光长城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第144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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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