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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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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质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出口退税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质押财产管理
信用社应优选质物,确保质押的优质、足值、合法、有效。
出质人依法可质押的财产包括: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下列财产不得质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信用社应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占有质物及其从物。
动产质物须采用存入信用社认可的第三方物流库区并取得以质权信用社为抬头的动产权利质押法律凭证等方式确保质物交付占有的合法生效。
权利质物须采用取得权利凭证、在有权部门办理登记止付、标注有“质押”字样的背书等手续保证质权生效。
易燃、易爆、易毁损的动产必须办理有效保险手续。
出质人以共有财产出质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信用社应将质押财产的权利凭证、登记证明等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纳入表外核算,密码、印鉴与质押物一并封存保管。
以他人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在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出质人必须在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亲自签名。
以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出质的,出质人必须是被保险人且必须要求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在质押协议上签字。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信用社提供印鉴或密码(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质押的,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
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信用社同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或提存第三人。
信用社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清偿贷款本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用社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借款条件、额度、期限
凡向信用社提供依法可质押财产,具有借款主体资格的客户,因生产、经营、生活等资金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当地信用社申请办理质押贷款。
信用社应评估确认质押财产的价值,合理确定质押率,在确保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贷款额度。
质押贷款期限根据质物到期日或有效期、客户要求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质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
质押率的确定。
存单的质押率不超过面值的90%;
保险单的质押率不超过现金价值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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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