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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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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傅政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2005年9月9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市《条例》),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市《条例》建立了政府领导、公安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安全责任和规范,确立了安全许可制度,为本市大型活动的安全举办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据统计,本市年均举办大型活动在2000场次以上,主要类型包括展览展销、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其中展览展销场次占大型活动场次总数的75%以上。万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年均在100场以上,万人以上大型活动场次居全国首位。本市《条例》的实施为确保我市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万无一失提供坚实的法规基础,特别是为确保筹办和举办奥运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本市《条例》施行以来,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和本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实践中一些问题的凸显,为维护法制统一和解决突出问题,本市《条例》相关条款需要进行修订。
(一)修订本市《条例》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2007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本市《条例》与国务院《条例》比较,主要内容和制度框架没有冲突。但是,本市《条例》与国务院《条例》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安全许可权限、许可时限、活动地点和内容变更、处罚额度等具体制度的规定不一致。例如,国务院《条例》规定大型活动“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本市《条例》则规定“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国务院《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本市《条例》则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因此,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本市《条例》需要对照国务院《条例》及时修改。
(二)修订本市《条例》是总结奥运经验,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实践中遇到突出问题的需要。在筹办和举办奥运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期间,为确保活动的平安、顺利开展,本市在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大了政府部门间协调统筹力度,强化了大型活动举办各方的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监管职责。奥运会以后,随着奥运场馆逐步投入使用,大型活动场次与日俱增。2008年本市举办大型活动2151场次,2009年达到2665场次,增幅超过20%。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日益增多,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大型活动中搭建的临时设施越来越复杂,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本市《条例》在临时设施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补充;二是大型活动管理过程中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泛,统筹协调问题越来越突出,本市《条例》虽然已有相关规定,但仍需进一步加强;三是大型活动数量日益增多,本市《条例》对大型活动管理实行的以市级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大型活动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本市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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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