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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怎样打民事官司.ppt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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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一、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
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4、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6、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7、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二、民事诉讼证据
(一)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二)举证责任
(一)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书证
(1)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2)书证的特征:
书证是用文字符号记和表达一定思想内容的物品,而不是一般的物品
书证能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
书证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被固定化,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书证的分类
公文书与私文书
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
原本、缮本、正本、副本与节本
书证分类
书证按其分类,可分为公文书与私文书。所谓公文书一般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的文书。因此,公文书必须是有关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公文书的范围很广,例如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书,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裁决书等,都是公文书。
私文书则是公民以个人身份制作的。私文书即使经公法人证明或者认证,仍然是私文书,如个人信件、商事合同等。
书证的证明效力:就公文书而言,只要其具有形式上的证据效力,那么一般情况下即推定其具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公证文书尤为如此。而对于私文书,则要求提供文书者对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因此,私文书的效力并不比证人证言高。
证人证言以书面形式出现时,与书证中的私文书区别并不明显。书证的“公”、“私”之分,不仅在于它们的制作主体不同,而且在于两者效力的区别。
在诉讼中须留意公文书、私文书与书面证人证言之间的区别。       第一,制作的主体不同。       公文书是国家机关或者公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而私文书与书面的证人证言是由私人制作的。       第二,效力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可知公文书的效力大于私文书和书面的证人证言。         而私文书与书面证言之间的区别就不太明显了,一般而言私文书是由制作主体主动制作的,而书面证言是在调查时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制作的,就效力而言,私文书也须由制作者出庭接受质证,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这与书面证言并无区别。
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处分性书证,指文书所记载的事项系文书制作人发出的以发生某种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如为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目的而成立的书证。处分性书证中发生公法上效力者,为公文书,如记载判决原本、记载行政处分的文书;发生私法上效力的文书则是私文书,如买卖合同、遗嘱等。
凡是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不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是制作人用以记下或者报道已发生的或者了解的某种事实,则称为报道性书证,如会议记录、会计或商业账簿等。
普通文书,就是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就能够成立的文书。例如,一般买卖合同等民法上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协议,合同就成立,就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特别文书,就是法律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够成立的文书。如买卖房屋,就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房管部门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原本,指文书制作人所作成的文书。例如,审判员制作的判决书,经本人签名以后,就称为原本。
缮本,就是抄录原本全部内容的文本。缮本又可以分为正本与副本。正本,就是抄录原本、与原本有同一内容,对外具有与原本同一效力的缮本。副本,是送达当事人的抄本。
节本(节录本),仅摘抄原本或正本内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抄本。
2、物证
(1)物证的概念: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的,都是物证。
(2)物证的特征:稳定性;可靠性。
(3)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①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它的存在、外形和特性等去证明案件事实。
②法律对书证的规定,有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够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对物证,一般没有这种要求。
③书证一般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物证一般是有形的物体,不包含人的意思的内容。
④审查物证时,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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