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事诉讼概述
二、海事诉讼的管辖
(一)海事地域管辖
,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至第31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等等。
(二)海事专属管辖
(三)海事指定管辖
(四)海事共同管辖
(五)海事延续管辖
(六)海事涉外管辖
(七)海事执行管辖
三、海事请求保全
(一)海事请求保全概述
(二)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1)申请扣押的条件
(2)扣押船舶的方式
(3)再次扣押的例外
(4)扣押的执行与期限
(5)扣押的解除与费用的负担
(1)拍卖的条件
(2)拍卖的申请
(3)审查与复议
(4)请求终止拍卖
(5)公告与通知
(6)拍卖船舶委员会的组成
(7)竞买登记
(8)展示被拍卖船舶
(9)船舶移交
(10)拍卖无效的后果
(三)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四、海事强制令
(一)概念
(二)管辖
(三)条件
(四)程序
(五)后果
五、海事证据保全
(一)概念
(二)管辖
(三)条件
(四)程序
(五)后果
(六)效果
某案件为一桩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引起的运费纠纷。案情不复杂,大致如下:北京的一家货主公司(“货主”)委托北京的一家货代公司(“货代”)把一票货物通过海运方式从天津运送至巴西某港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运费到付,但要货主付清运费后方能让收货人取得提单提货。货物到港后,货主说一时资金周转困难,请求货代放一马,暂时先交单放货,然后货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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