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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时复命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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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时复命制度
为了增强本公司各部门管理层和执行层员工的执行力度,特制定本《四小时复命制度》。内容即“执行人对上级的任何命令,不管完成如否,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命,如执行人在执行开始后,发现有困难或阻力,应努力去克服;如有确实不可克服的困难,执行人无法按时、按标准完成,要立即向下命令者复命,讲明原因,如已完成任务,也要复命,不得超过四小时”。
任务下达的基本原则:
管理人员应避免跨部门给下属下达任务,部门领导之间经过横向联络以后,直接向本部门下属下达任务;
上级领导应避免越级给下属下达任务,应坚持层层下达,层层验收,层层汇报的原则;
部门领导短期时间内不在岗时,应由指定代管人或上一层领导下达任务。
上级交代的书面任务:
根据任务性质的重要程度,如果重要而且必要,应该以书面形式下达;
书面下达的任务通知单应该包括完成时间、复命时间等限定;
执行人在执行该类任务时,一定要慎重对待,认真执行,及时复命;
下命令者未限定复命时间的,应在四小时内复命;
执行人对该类书面任务敷衍了事、推、拖或者有拒不执行等现象,将根据情况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上级口头交代的任务:
1、下命令者根据任务性质的重要程度,如果简单,可以口头下达任务;
2、下命令者口头下达的任务有特别交代复命时间等限定的,应按时复命;
3、执行人在执行任务时,同样要认真执行,努力完成并及时复命;
4、下命令者未交代复命时间限定的,应在四小时内复命;
5、执行人对该类口头任务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敷衍了事、推、拖等现象,将根据情况给予10—50元的处罚。
四、颁布实施:
本《四小时复命制》自2006年12月14日起,由总经理签发并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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