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与操作要点.ppt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与操作要点
5/2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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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韩智力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中国企业联合会培训中心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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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1、《条例》出台的背景和主导思想
2、《条例》主要条款深度解读
3、《条例》未涉及的十个问题和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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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出台的背景和主导思想
1、《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面临的形势:
2、《条例》是否对资方的妥协?
3、三个主导思想贯穿立法和执法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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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主要内容
一、劳动关系主体认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四、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支付
五、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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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主体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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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用工单位的延长
《劳动合同法条例》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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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业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当会计师或律师受雇于某一事务所工作时,就与事务所建立了用工关系;事务所就要为其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上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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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11号)
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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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方规定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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