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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东南侧地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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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市政公园东南侧地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莆政综〔2011〕129号,2011年7月25日)为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秀屿区市政公园东南侧地块用地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1〕27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一条征迁范围、期限秀屿区市政公园东南侧地块用地征地拆迁涉及秀屿区笏石镇大丘村,征地拆迁具体范围以省政府闽政地〔2003〕482号、闽政地〔2005〕468号、闽政地〔2007〕266号文件批准的征地红线为准。本项目征迁期限以公告确定的征迁期限及经批准的延长期限为准。第二条征迁当事人秀屿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条征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一)征迁人应本着“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征迁工作应当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坐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二)被征迁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做阻碍征迁工作的事。第四条征迁的实施在征迁实施中,征迁人应及时将征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布,做好被征迁房屋的调查摸底、丈量评估和组织签订征迁协议等工作。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征迁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严格按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进行丈量登记计算,其中应分配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直接分户发放到位。(二)被征地村集体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纳入村集体财务专项科目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生活补助,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村级接待及清偿村集体债务。第六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五)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可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三层以下(含三层)另外50%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产权调换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第七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它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一)符合第六条安置条件的,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程度和耐用年限确定,相关标准按附件1、2执行。重置价标准见下表:房屋种类等级重置价(元/㎡)房屋种类等级重置价(元/㎡)框架结构一等1500石混结构一等1430二等1450二等1350三等1350三等1280砖混结构一等1400砖(土)木结构一等1300二等1350二等1250三等1280三等1230备注:房屋等级特征按附件1的具体标准执行。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二)征迁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附件3、4相应标准执行。(三)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第八条安置方式与标准房屋征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一):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人。被征迁人另有一处达到法定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或旧房建筑面积少于30㎡,或安置后剩余面积小于30㎡的,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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