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安全工作,严格规范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确保铜仁凤凰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4003--1996)、《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1986)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铜仁凤凰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铜仁凤凰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该区域包含了机场电磁环境重点保护区:仪表着陆系统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塔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卫星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标准和非航空导航设备与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兼容的标准。
第四条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铜仁分局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铜仁凤凰机场应当按规定职责,做好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将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纳入规划;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涉及对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批准规划时,应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严格审查,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论证后审批,以保障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拆建(拆除)、改(扩)建,必须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论证,确定对电磁环境无影响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地方规划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做好监督、检查、管理工作,防止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恶化。
第七条铜仁凤凰机场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铜仁分局以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八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要求如下图所示。
第九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遵照《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执行。
第三章机场电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条仪表着陆系统台站(ILS)电磁环境管理
(一)仪表着陆系统包括航向台和下滑台。
(二) 航向天线阵位于跑道北端中心延长线上,距跑道北端250米处,坐标为东经109°19′″/ 北纬27°53′″;下滑台位于跑道南端西侧,下滑天线距跑道中心线垂直距离为120米,坐标为东经109°18′″/北纬27°52′″。
(三) 航向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是一个由圆和长方形合成的区域。圆的中心即天线阵中心,其半径为75米。长方形的长度从天线阵开始沿跑道中心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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