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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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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研究.doc关于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研究
论文关键词:民事检察权;当事人处分权;程序价值;处分原则

一、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概述
民事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民事法律的实施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权。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民事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违法行为和生效的错误裁判,监督的法定方式是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二、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研究
(一)应然层面的关系——和谐
1、民事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决定了二者关系的和谐。民事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目前,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抗诉的方式以个案的纠错来实现的,所以民事检察权必然介入到民事诉讼,但是检察机关并不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代表,而是中立的,民事检察权能够保障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同时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所以抗诉的结果并非破坏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而是恢复了司法的公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2、民事检察权的程序性本质奠定二者关系和谐的基调。检察权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即检察权只有做出某些程序性的决定、引起一定程序的权利,而没有任何行政决定权和审判裁决权。从实体处分权看,检察权的权限最小,既不直接配置权利义务,又不对案件作终端处分,最具有超然性。
(二)实然层面的关系——冲突
1、发生冲突的若干具体情形
(1)再审程序的启动;(2)抗诉理由;(3)抗诉范围;(4)撤回抗诉申请;(5)调查权,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可以进行调查,这势必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利”;(6)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受害一方当事人与侵权一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不起诉、不上诉或不提起再审等的诉讼契约的情况下,仍为了公益提起诉讼、提起上诉或提起再审。
三、构建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和谐关系
(一)加强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重视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指导作用。民事检察工作要注重队伍专业化建设,民事检察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民事诉讼原理,遵循司法规律办案,还要全面掌握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民事诉讼中的内涵,担负起客观义务,杜绝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非法“干涉”。
(二)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建立良性互动。一般而言,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最了解熟悉相关案件情况,民事检察工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有助于及时准确把握案件情况,所以要提高自身的沟通能力,加强释法说理的能力。通过沟通,不仅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同时也要使当事人了解检察机关的中立性及检察机关的相关业务流程等。要以期开展检察工作时避免与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摩擦”,从而建立良性互动,以有效行使民事检察权。
(三)坚持遵循当事人处分原则,准确运用“处分失效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应坚持遵循当事人处分原则,尊重当事人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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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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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