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法律问题
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中心20**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买卖合同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一、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和认定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当事人提起买卖合同诉讼,其请求权基础是买卖合同。因此,在诉讼中,其首先应当举证证明买卖合同的存在与成立。当事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主要通过两种途径:
(1)证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
(2)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通常包括:存在实际缔约人(主体要件);缔约主体具有缔结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一)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司法解释认为,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法院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个案情况,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惯以及其他证据,对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作出判断。[案例]顾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揽了田某的房屋建造工程。20**年3月1日顾某与何某洽谈购买水泥。20**年4月1日、4月16日,何某将价值3600元的水泥送往田某房屋建造工程处,田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所收水泥被用于田某房屋建造。20**年8月19日,何某以田某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请法院判令田某支付货款3600元。田某辩称:自己从未与何某洽谈过水泥买卖业务,该案的实际情况是田某将房屋建造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给顾某,水泥系由顾某本人直接向何某购买。田某在送货单上签字只是证明水泥被送到了工地,何某、田某之间从未发生水泥买卖关系,故请求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二)结算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结算单、发票对买卖合同成立具有证明力,但属于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对买卖合同成立与否作出判断。
(二)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债务人出具的对帐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和凭证足以证明债务人承认此债务存在的事实。按照常理,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债权人持有该债权凭证,即推定凭证持有人为合法的债权人,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预约效力及违约救济司法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
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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