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证据与举证责任
一、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
(一)证明对象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性事实
3、证据事实
4、免证事实:
《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
免证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有地域限制
2、自然规律、定理
3、依法或已知事实或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定的事实
4、被法院已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5、被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有效公证证明的事实——直接采证
除2外,其他事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证明对象——交易****惯,如何举证?
目前做法:
组织全国性的交易****惯调查
调查结果成集出版,供遵循和查阅
英国:
若其他国发生涉及****惯之争议,
商业****惯——商会处理
地方****惯——由当地最年长的老人进行判断决定
举证责任
Burden of proof
危险负担说
承担因举证不能而引起的败诉风险
1、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责任倒置: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适用案件:《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
3、举证时限:
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超过举证时限:产生两个后果
(1)证据失权(胜诉权)
(2)失效(被排除)
二、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模式
1、客观标准——哲学上的概念,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
2、法律事实——证明标准的趋势
原因:尊重认识的客观规律,以较小范围内的公正赢得较大范围内的公正。
不能作为错案的一些情形:
3、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并非客观事实,但又不能作为错案的一些情形:
A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排除
B重要证据无原件只有复印件,但被告又拒绝承认
C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没有/灭失/无法取得)
D当事人举证超过举证时限,法院不予采纳
E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应以其为判决依据
法律真实标准对法官的要求:
(二)法律真实标准对法官的要求:
1、法院独立向法官独立,“唯法律是尊”
2、提高法官素质
3、严密的证据规则来约束法官
4、现代自由心证:公开的心证
三、证据的收集、审核和认定
(一)证据收集
一个案件收集证据的情况:
完全由当事人收集
部分由法官依申请收集
部分由法官依职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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