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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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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化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化早从1988年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就开始了,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研究借鉴和本土化改造,推动了该规则中国化的深化和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还是暴露出其内部结构的大量弊端,也反映出我国司法体制、社会民众理念等外部运行大环境的缺陷。而针对这些弊端,本文也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中国化;价值;司法实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执法人员及其授权的人员通过非法所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美国,渐渐被世界各国和联合国公约所采纳运用。
从理论上看,非法证据可以归结为狭义的非法证据和广义的非法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通过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重点强调手段的非法性。英美国家关于非法证据的界定主要是强调取证手段的非法性。①而广义的非法证据除了狭义的非法证据以外,还包括证据收集主体的非法性、收集程序的非法性、证据种类的非法性。②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化以及其面临的问题
(一)阶段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中国的舶来品
中国最先接触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我国在1988年被批准加入了联合国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该公约的第十五条就有这样的规定: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对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只是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该条是一个禁止性条款,但没说明若非法收集的证据该如何处理。
在这个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我国来说是一个舶来品。我国没有因为实际的需要而自发的形成这样的原则,而是通过参加国际条约的方式来开始从学术上逐渐影响到实践中去了解和学****该项原则。并且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我国的理论界也将该原则进行了本土化,为其更加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和之后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阶段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初步确立
2010年五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初步确立。但在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还是被大量采用,刑讯逼供的案例频频发生。在该阶段,中国司法实践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主要有这写情况:
其一,虽然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刑事案件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但对刑讯逼供所得来的口供并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其二,针对通过非法手段或不遵循程序得到的证据,虽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最终却没有排除,还是采用了非法证据。其三,针对通过非法手段或不遵循程序得到的证据,虽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只排除了部分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得以在中国初步确立,但是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位阶不高,自身规定也不太完善,其实施的效果不是太理想。
(三)阶段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扎根
2012年三月通过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和之后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扎根和发展。新《刑事诉讼法》将非法排除规则上升为法律,其规定具体到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和相对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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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