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
单位名称
主体性质
管辖区域
执法职权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昭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行政机关
全县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昭苏县乌孙路144号
张新文
昭苏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受委托组织
全县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昭苏县乌孙路144号
胡忠杰
昭苏县劳动监察大队
受委托组织
全县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
昭苏县乌孙路144号
杨娟
一、行政执法主体(共3个)
(一)法定行政机关:昭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昭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10、《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1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1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1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1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
15、《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
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三条
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第三条
(二)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2个)
1、昭苏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九条
(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十一条
2、昭苏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第三条
3、《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共3项)
(1)特殊工时制审批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许可受理机构:劳动监察大队
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c、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业的部分职工;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报告;
执行本制度的人员岗位花名册。
办理时限:自定期限:20天(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2)工伤认定
适用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许可受理机构:工伤认定室
许可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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