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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赌博为业”犯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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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赌博为业”犯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研究
2008年第1期
第l8卷总第73期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JournalofRailwayPoliceCollege


"以赌博为业"犯罪的认定及
相关问题研究
贾建平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关于"以赌博为业"的司法认定可谓仁者见仁,,"以赌博
为业"在内涵上应指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和其他正当收入而以
赌博为生者,也包括那些虽有职业或其他一定的经济收入但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经济来源
的人;在性质上不属于常业犯的范畴;在处理上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予以非犯罪化.
关键词:以赌博为业;常业犯;非犯罪化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92(2008)01—006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
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
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跚金."由此可见,赌博罪存客观方面表现
为聚众赌博,开没赌场,以赌博为业种行为方式,
其中"以赌博为业"不论是在刑法理论中还是在司
法认定都存在很多争议,笔者在此对"以赌博为
业"在理论上予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打击赌博违法
犯罪行为有所裨益.

,"以赌博为业"的内涵界定
时如何界定"以赌博为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
,以赌博为业
是指"以赌博为职业,
仅须有连续赌博之行为,而且尚须有以此为业或赖
以为生之尊实,方能构成本罪".有的学者认为
以赌博为业是指"不务正业,赌博成性,经常借赌博
榨取钱财的行为,并认为其核心特征在于嗜赌成性,
屡教不改".还有的人认为以赌博为业是指"靠

性,有业不就,专事赌博,或者虽有正常职业但兼业
赌博,不务正业,
场,专门代表赌场与顾客赌博,也应属于以赌博为
业".
活条件下,判断一个人以何为职业,不能仅简单地根
据个人的身份,职业来确定,而应根据该人在相对较
长时期内从事的主要社会活动以及赖以为生的主要
,把"嗜赌成性"
作为以赌博为业者的核心特征,对此,笔者并没有异
议,但把"屡教不改"作为以赌博为业者的又一核心
特征,值得商榷,
指行为人因赌博不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批评教育和
处罚并抗拒教育,一而再,
实生活中以赌博为业者并未曾经过公安司法机关的
批评教育和处罚者也大有人在,对于这种人仍有追
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因此"屡教不改"只能作为衡
量"以赌博为业者"的一个选择性标准,而不是唯一
标准或"核心特征".对于第三种观点,前半部分笔
者基本赞同,但对于后半部分即"长期受雇于赌场,
专门代表赌场与顾客赌博的人,也应属于以赌博为
业者",
员,代表赌场与顾客赌博,他们并不以偶然输赢定所
得,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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